她右轉秒打左轉燈挨罰1200元?法院判警烏龍:符合規定!

陶姓女子開車右轉後馬上就要左轉,她先閃爍右側方向燈,並在右轉當下打左側方向燈,卻被警方開罰「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她都有依照規定駕駛,法院勘驗警方採證影片,認定確實如她所說,她有先後開啟右、左方向燈,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陶姓女子2023年11月17日上午10時許,開車行經台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三段380巷與榮譽街交岔路口處,她在右轉榮譽街時顯示左側方向燈,就被警方依「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逕行舉發,移送台南市交通局,交通局裁罰1200元。
陶女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依據警方採證影片,可見她在右轉交岔路口前30公尺處,有先打右側方向燈,後來才更換打左側方向燈,交通局裁決違法,請求撤銷。
交通局依據台南市警第一分局採證光碟,指出檢視採證照片可見,陶女於右轉期間使用左側方向燈,足證她明顯違反道交條例第42條規定,以「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論處,並無任何違誤。
法院當庭勘驗採證影片,陶女車輛靠近路口停止線前,右方向燈亮起閃爍約3次,並在右轉榮譽街當下顯示左側方向燈,閃爍至她左轉進入下一個銜接路口,難認她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行為;交通局認為她有未顯示右側方向燈違規,主張尚難採納。
法院審酌,陶女右轉後,約4秒就再左轉彎進入下一個銜接路口,依陶女行駛路徑觀之,她一右轉即由使用右側方向燈改為使用左側方向燈,核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5款要求相符,判決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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