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被撞反害騎士吞罰單?法院:1秒難反應,撤銷7200元罰款。

吳姓男子騎車在路口綠燈亮起時準備右轉,行人號誌為紅燈,結果他一右轉就撞上衝出要闖紅燈的行人,行人受傷導致吳被開出7200元罰單、吊扣駕照12個月;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行人貿然出現,吳難以在1秒時間內反應,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去年5月1日晚間9時許,騎車行經台南市南區西門路與永華路口右轉時,因與行人發生事故,員警認為有違反道管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警方開出罰單,移送交通局,交通局去年10月25日裁罰吳姓男子72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吳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
吳主張,他要右轉前已稍作等待,確認斑馬線上沒有行人才行駛,沒想到視線死角突然有行人衝出,他來不及反應致生事故,請求撤銷罰單。
交通局指出,檢視採證影片,可見吳在綠燈時立即右轉,行經枕木紋行人穿越道並未減速觀察是否有行人,而直接與2行人相撞並致受傷。吳的行為已欠缺駕駛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義務認知,具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無從排除其過失責任。
法院勘驗吳的機車行車記錄器所影像,影片可見畫面開始時機車於路口停等紅燈,等路口綠燈亮起時行人號誌為紅燈,機車準備右轉,當時行人突然從行人穿越道枕木紋遠端出現於畫面,旋即1秒發生事故。
法院認為,一般駕駛人均不會預見有行人會在行人號誌紅燈時貿然穿越行人穿越道,且車輛煞停需要反應及煞停時間,是以吳姓男子很難注意突然出現的行人並立即煞停車輛以禮讓行人。
法院指出,交通局雖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1項及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認為吳應減速慢行,但事故發生路口為有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路口,顯非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2款未設行車管制號誌路口。
法院審酌,行人雖因事故受傷,但吳不及注意瞬間貿然出現行人,於僅1秒時間內反應並煞停車輛禮讓行人通過,難認吳有違反條例44條第2項規定之故意或過失;吳請求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判決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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